報名須知

一、活動目的

為持續推動汽機車禮讓行人活動,以增進行人用路安全。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希望以行人號誌中的「小綠人」為主角,藉由民眾創意短片的參與與呈現,將「禮讓行人」的習慣融入民眾的生活,共創安全而優質的行車文化。

二、主辦單位

主辦單位:臺北市政府交通局

承辦單位:太乙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三、活動辦法

參賽者可為一人或一組團隊,又組團以五人為限。如為團隊,應載明團名、團長及團員姓名,團長得再以個人名義單獨參賽,亦得為其他團隊之團員,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參賽團隊之團長。

四、活動期程

  1. 徵件期間:即日起至民國100年08月31日(收件期間以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收件)
  2. 評審期間:民國100年09月01日至09月30日
  3. 得獎公佈:民國100年10月31日前

 ※如有任何最新消息,將公告於活動官網,請密切留意!

五、報名方式

  1. 下載報名表填寫:http://www.dot.taipei.gov.tw/
  2. 參賽交件項目:報名表一份、作品光碟一式兩份、著作權轉讓同意書一人一份採郵寄掛號或專人送達方式交件(以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收件)
  3. 報名請寄太乙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活動企劃部
    地址:231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35巷127號3樓之2
    請註明參加「小綠人與禮讓行人動畫創意短片競賽」
  4. 洽詢專線:02-8919-2200#131 杜小姐

六、參賽作品規範

  1. 須以行人號誌內的「小綠人」為創作元素,而內容以「禮讓行人」為主題。
  2. 須以「動畫」形式呈現。(參見備註一)
  3. 短片長度限制在25至30秒以內,若未符規定將喪失參賽資格。
  4. 動畫作品製作規格為720*480像素(寬*長),請附上原始未壓縮的檔案,並附上影片wmv檔及mpeg2檔,以光碟燒錄。
    • 音樂素材可自行創作或是其他取得合法授權之音樂。(參見備註二)
    • 人物素材不限,惟如使用名人或人物為動畫之主角,影片需獲得當事人肖像權之授權。
  5. 著作及權利規定
    • 作品須為參賽者創作,不得有冒借、抄襲、仿冒之行為,違者遭檢舉將取消參賽資格,如獲獎並公佈取消其獎項追回獎品,遺缺不予遞補。
    • 得獎者之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須同意轉讓予主辦單位(臺北市政府交通局),對於得獎作品,主辦單位依法擁有所有改作或相關之全部著作財產權權能,得獎者不得對主辦單位主張著作人格權。
    • 若有將他人製作出版之音樂作剪輯重製,均需先行取得著作權財產人之授權,否則視同放棄參賽(含得獎)。
    • 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水準,獎額得予從缺。
  6. 有作品需自行保留備份,作品寄出後概不退回。

七、參賽文件審查

  1. 參賽者需以主辦單位之統一表格參加徵選送件,請參賽者於寄出作品時詳加檢查是否備齊所需一切審查資料,格式或內容填寫不符、不齊全、或未填寫參賽者真實姓名、出生年月日者,均失去參賽資格。
  2. 審查項目
    1. 報名表一份
    2. 作品燒錄光碟兩片(請連帶附上報名表電子檔)
    3. 著作權轉讓同意書(團體報名者,每位團員均需分別填寫1張同意書)

八、評分方式及評比項目

(一)初審

  1. 依以下評分標準,選出前30%優秀作品進入決審名單備選。
  2. 審查項目
項目 比重 備註
主題符合性 60% 符合競賽需求(長度、動畫、小綠人、禮讓行人主題)
畫面精緻度 40% 創作內容之精緻度,是否逹到未來供主辦單位宣導托播之品質

(二)決審

  1. 初審後選出之作品,再依以下評分標準評選出前三名及佳作三名。
  2. 審查項目
項目 比重 備註
創意宣導性 40% 劇情安排不落俗套且具宣導吸睛力
整體完整性 30% 作品之完整度與可看性
視覺設計 15% 畫面呈現視覺效果之優劣(主角、畫風之精緻度)
剪輯特效 15% 特殊而出眾之製作技巧(後製、動態、聲音、影像)

九、競賽獎勵

  1. 冠軍:一名,NT$90,000元、獎狀一紙
  2. 亞軍:一名,NT$50,000元、獎狀一紙
  3. 季軍:一名,NT$30,000元、獎狀一紙
  4. 佳作:三名,NT$10,000元、獎狀一紙

※備註:

  1. 前述未有合適作品時,名次得以從缺。
  2. 如為團隊參賽獲獎,將由團長一人代表領取獎金及獎狀,另每位團員皆可獲獎狀一紙,主辦單位不干涉其獎金分配事宜。
  3. 各項獎金須依中華民國稅法預扣10%機會中獎稅,並寄發扣繳憑單。

※備註一:

「動畫」之定義:

指由許多幀靜止的畫面,以一定的速度(如每秒16張)連續播放時,肉眼因視覺殘象產生錯覺,而誤以為畫面活動的作品。本次競賽動畫徵件類別不限,可以傳統動畫、定格動畫、電腦動畫或其他動畫製作技術等方式呈現。

※備註二:

音樂重製使用著作權問題:

如有剪輯使用到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,會涉及著作權法中「重製」他人著作之行為;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,包含「錄音著作」之著作權人(含自然人或法人),及「音樂著作」之詞曲著作權人(含自然人或法人),始得為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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