報名須知
一、活動目的
為持續推動汽機車禮讓行人活動,以增進行人用路安全。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希望以行人號誌中的「小綠人」為主角,藉由民眾創意短片的參與與呈現,將「禮讓行人」的習慣融入民眾的生活,共創安全而優質的行車文化。
二、主辦單位
主辦單位:臺北市政府交通局
承辦單位:太乙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三、活動辦法
參賽者可為一人或一組團隊,又組團以五人為限。如為團隊,應載明團名、團長及團員姓名,團長得再以個人名義單獨參賽,亦得為其他團隊之團員,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參賽團隊之團長。
四、活動期程
- 徵件期間:即日起至民國100年08月31日(收件期間以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收件)
- 評審期間:民國100年09月01日至09月30日
- 得獎公佈:民國100年10月31日前
※如有任何最新消息,將公告於活動官網,請密切留意!
五、報名方式
- 下載報名表填寫:http://www.dot.taipei.gov.tw/
- 參賽交件項目:報名表一份、作品光碟一式兩份、著作權轉讓同意書一人一份採郵寄掛號或專人送達方式交件(以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收件)
- 報名請寄太乙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活動企劃部
地址:231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35巷127號3樓之2
請註明參加「小綠人與禮讓行人動畫創意短片競賽」 - 洽詢專線:02-8919-2200#131 杜小姐
六、參賽作品規範
- 須以行人號誌內的「小綠人」為創作元素,而內容以「禮讓行人」為主題。
- 須以「動畫」形式呈現。(參見備註一)
- 短片長度限制在25至30秒以內,若未符規定將喪失參賽資格。
- 動畫作品製作規格為720*480像素(寬*長),請附上原始未壓縮的檔案,並附上影片wmv檔及mpeg2檔,以光碟燒錄。
- 音樂素材可自行創作或是其他取得合法授權之音樂。(參見備註二)
- 人物素材不限,惟如使用名人或人物為動畫之主角,影片需獲得當事人肖像權之授權。
- 著作及權利規定
- 作品須為參賽者創作,不得有冒借、抄襲、仿冒之行為,違者遭檢舉將取消參賽資格,如獲獎並公佈取消其獎項追回獎品,遺缺不予遞補。
- 得獎者之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須同意轉讓予主辦單位(臺北市政府交通局),對於得獎作品,主辦單位依法擁有所有改作或相關之全部著作財產權權能,得獎者不得對主辦單位主張著作人格權。
- 若有將他人製作出版之音樂作剪輯重製,均需先行取得著作權財產人之授權,否則視同放棄參賽(含得獎)。
- 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水準,獎額得予從缺。
- 有作品需自行保留備份,作品寄出後概不退回。
七、參賽文件審查
- 參賽者需以主辦單位之統一表格參加徵選送件,請參賽者於寄出作品時詳加檢查是否備齊所需一切審查資料,格式或內容填寫不符、不齊全、或未填寫參賽者真實姓名、出生年月日者,均失去參賽資格。
- 審查項目
- 報名表一份
- 作品燒錄光碟兩片(請連帶附上報名表電子檔)
- 著作權轉讓同意書(團體報名者,每位團員均需分別填寫1張同意書)
八、評分方式及評比項目
(一)初審
- 依以下評分標準,選出前30%優秀作品進入決審名單備選。
- 審查項目
項目 | 比重 | 備註 |
---|---|---|
主題符合性 | 60% | 符合競賽需求(長度、動畫、小綠人、禮讓行人主題) |
畫面精緻度 | 40% | 創作內容之精緻度,是否逹到未來供主辦單位宣導托播之品質 |
(二)決審
- 初審後選出之作品,再依以下評分標準評選出前三名及佳作三名。
- 審查項目
項目 | 比重 | 備註 |
---|---|---|
創意宣導性 | 40% | 劇情安排不落俗套且具宣導吸睛力 |
整體完整性 | 30% | 作品之完整度與可看性 |
視覺設計 | 15% | 畫面呈現視覺效果之優劣(主角、畫風之精緻度) |
剪輯特效 | 15% | 特殊而出眾之製作技巧(後製、動態、聲音、影像) |
九、競賽獎勵
- 冠軍:一名,NT$90,000元、獎狀一紙
- 亞軍:一名,NT$50,000元、獎狀一紙
- 季軍:一名,NT$30,000元、獎狀一紙
- 佳作:三名,NT$10,000元、獎狀一紙
※備註:
- 前述未有合適作品時,名次得以從缺。
- 如為團隊參賽獲獎,將由團長一人代表領取獎金及獎狀,另每位團員皆可獲獎狀一紙,主辦單位不干涉其獎金分配事宜。
- 各項獎金須依中華民國稅法預扣10%機會中獎稅,並寄發扣繳憑單。
※備註一:
「動畫」之定義:
指由許多幀靜止的畫面,以一定的速度(如每秒16張)連續播放時,肉眼因視覺殘象產生錯覺,而誤以為畫面活動的作品。本次競賽動畫徵件類別不限,可以傳統動畫、定格動畫、電腦動畫或其他動畫製作技術等方式呈現。
※備註二:
音樂重製使用著作權問題:
如有剪輯使用到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,會涉及著作權法中「重製」他人著作之行為;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,包含「錄音著作」之著作權人(含自然人或法人),及「音樂著作」之詞曲著作權人(含自然人或法人),始得為之。